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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充当“提款机”提供诈骗工具我市一男子获刑9年

点击次数:2018-10-27 21:06:32【打印】【关闭】

儋州新闻中心消息 日前,市民陈女士向警方报案,称自己在使用微信退款时,拨打到了不法分子在网上提前预留的虚假客服电话,并被被骗去人民币9606元。
“不仅是

  儋州新闻中心消息 日前,市民陈女士向警方报案,称自己在使用微信退款时,拨打到了不法分子在网上提前预留的虚假客服电话,并被被骗去人民币9606元。
“不仅是陈女士,我们在最近发生的案件中发现,一些报案群众反馈回来的转款账号有雷同,所以就对此展开了调查。”办案民警王警官说。
在经过周密的调查后,在我市苏荷酒吧前,市公安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新抓获。
“我们将他抓获的时候,他已经喝醉,正在车中酣睡,车上还当场缴获了大量的作案工具。”办案民警王警官介绍,将杨某新抓获后,当场就搜出了两个挂包,包里装有各类银行卡67张、POS机10台、手机5部、手机卡23张、U盾13个。这都是电信诈骗的作案物品。
王警官说,在随后的审问当中,警方对缴获的67张银行卡逐一进行了核实。杨某新交代,诈骗分子需要购买诈骗作案工具时,都会主动与他联系,让他提供银行卡卡号。当诈骗得逞后,他再帮忙取款,得款后,他可分得10%的好处。
据杨某新交代,自己早在2015年3月起,就已经开始为电信诈骗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以及取款服务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便捷。在充当“提款机”中,他不仅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银行卡,还将自己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发送给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当诈骗到钱财后,他便通过随身携带的POS机套现或持卡取款,从中分得诈骗所得款的10%赃款。
截止被我市警方抓获,杨某新共骗取他人钱财38次,诈骗所得款达405149.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杨某新还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7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市检察院对杨某新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充当“提款机”并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一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杨某新获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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